2020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进出口物资进行监督。
进口博览会期间,海关将派员到国家会展中心(上海)综合服务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会展中心)向上海海关提供进口博览会临时进口展品的税务担保。境外参展商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凭国家会展中心出具的《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材料证明书》(附1)和《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材料清单》(附2)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税务担保。
一、进口博览会备案
国家会展中心通过单窗口和互联网 海关提前完成进口博览会信息海关备案,通过一次备案、分批提交清单办理海关手续,确保进口博览会材料到达港口后快速通关。
二、展品审批准入
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等展等展品需要检疫审批(见附3),参展商应在入境前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入境。
展品应符合《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附4、以下简称《限制清单》)和《2020年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附5)的要求。
三、进口物资申报
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提供商在上海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港口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进口博览会材料,境外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对于ATA进口博览会暂时进口的货物,由主管地海关审核签字,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书有效期相同。
四、展品检查放行
进口博览会的进口展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和检疫。国家会展中心或者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由国家会展中心或者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提供商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可以运至展厅现场检查。国家会展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空间、检验设施等。检查正常展品的,由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五、展中监管
进口博览会期间,海关依法派人进行现场监督。国家会展中心、主场运输服务提供商和参展商应当遵守海关关关于展览和销售的管理规定,配合海关做好监督工作。
六、展品处置
(一)消耗展览用品。
国家会展中心应督促参展商提前书面通知上海海关预期消费,并明确拟使用展览用品的方式(试用、品尝、分发)和数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与活动规模相匹配)。对于拟试用、品尝、分发的展览用品,相关参展商应具备合格证书(参展商官方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参展商自检报告/参展商合格证书)。
海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核实下列进口博览会进口展览用品的数量和总值。在合理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 展览活动中的小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和燃料除外),包括展览期间进口或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样品。此类货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展商免费提供,展览期间免费分发给观众;
(2)单价低,用作广告样品;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
(4)虽然食品饮料样品未按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在活动中确实消耗掉。
2. 为展示的机器或器件操作示范消耗或损坏的材料。
3. 临时展位消耗的低值货物货物。
4. 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发送相关宣传材料。
5. 展览使用的档案、表格等文件。
第一点所列展品超过 ** 进口的,超出部分依法征税。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列出的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消耗的,应当返回出境;不返回出境的,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二)展后留购。
国家会展中心或其委托的主场运输服务商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办理有关许可证。
允许进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进境展览,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号)(以下简称区域中心),符合条件的,可按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
(三)复运出境。
临时进口博览会展品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非ATA进口博览会的临时进口展品,在进口博览会结束后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参展车应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核销结案。
(四)延期展览。
暂时进口博览会展品确需延期复运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五)保税展示交易。
区域中心企业提交保税货物担保后,可运至区域中心外进口博览会展厅展示销售。
七、记者采访设备
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4号、2009年19号、2009年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未按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本说明未列出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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